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亚伯体育内部审计工作,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,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、《审计署亚伯体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》、《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和《广西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,结合亚伯体育具体情况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,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、经济活动的真实、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。
医院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内部管理、维护财经法纪、促进廉政建设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。
第三条 审计科及内部审计人员在院长领导下,依据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亚伯体育审计工作,直接对院长负责,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
第四条 医院设置审计科,配备必要的合格的审计人员,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,依法按程序独立亚伯体育审计工作。医院根据工作需要,可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。内部审计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,应事先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。
第五条 院长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,定期听取汇报,研究部署工作,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、审计报告,并督促有关部门、单位落实审计意见,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。
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。医院有计划地亚伯体育审计人员学习、培养,不断提高业务能力。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,每年参加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,医院原则上予以支持和保障。
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,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,依法审计,忠于职守,做到独立、客观、公正、保密。
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,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。
第十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
第十一条 审计科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;
(二)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;
(三)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;
(四)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亚伯体育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;
(五)审计基本建设投资、修缮工程项目;
(六)审计卫生、科研、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;
(七)亚伯体育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、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、对外投资、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;
(八)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;
(九)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;
(十)其他审计事项。
第十二条 审计科每年应当向本部门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。
第十三条 审计科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。
第十四条 审计科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,报经所在部门、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,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。
第十五条 审计科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。
第十六条 审计科在审计范围内,具有下列主要职权:
(一)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、财务决算、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、资料;
(二)参加本单位基建、设备购置、财务、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,主持亚伯体育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;
(三)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;
(四)审核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,现场勘察实物;
(五)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;
(六)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,并取得证明材料;
(七)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、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,做出临时制止决定;
(八)经本部门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对可能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,予以暂时封存;
(九)根据审计结果,提出纠正、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、改进管理、提高效益的建议;
(十)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,提出表彰建议;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,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。
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
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:
(一)根据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具体情况,拟定审计项目计划,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;
(二)审计科实施审计前,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,组成审计组,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;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,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;
(三)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,应取得审计证据,编制审计工作底稿,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;
(四)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,编制审计报告,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。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提出书面反馈意见,送交审计组;
(五)审计科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,报院长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,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;
(六)审计科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,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;
(七)审计科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。
第十八条 审计科对办理的审计事项,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,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,审计科根据情节轻重,可以提出警告、通报批评、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,报主管院领导,主管院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:
(一)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、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;
(二)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;
(三)转移、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;
(四)弄虚作假,隐瞒事实真相的;
(五)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,抗拒、破坏监督检查的;
(六)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;
(七)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。
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,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,医院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:
(一)利用职权,谋取私利的;
(二)弄虚作假,徇私舞弊的;
(三)玩忽职守,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;
(四)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不能泄露的审计秘密的。
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,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科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桂林医学院亚伯体育